《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充分考虑了现实中的各种情况,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
一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用工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表达履行劳动合同的决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建议。”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在现实中有,但是不多。一般存在于用工管理比较规范的用人单位与具有一技之长的高素质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之时,是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的时间,是计算劳动者工资的起始时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开始计算。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这一段时间,虽然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此时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下提供劳动。
在用工之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双方劳动关系的法定载体,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况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
三是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应该是建立劳动关系之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考虑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的实际工作量,给予一段合理缓冲时间是必要的。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是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后时间。超过这一最后时间,仍然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追究用人单位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订立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对超过一年仍未订立的,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